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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發布,乘用車按中央40%執行/直接發放給4S店

來源:中能易電   發布時間:2017-11-29   點擊:1934 次

11月29日,揚州市經信委對外發布的《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明確,揚州市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助額的40%,新能源客車補助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助額的30%。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票為準)。

省補與市補合并統稱“地方補貼”

與往年相比,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細則》有了明顯的變化。

最大的變化來自于名稱的改變。原來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三部分構成,分別是中央財政承擔的“國補”,省級財政承擔的“省補”和市級財政承擔的“市補”?!霸瓉怼⊙a’和‘市補’是要單獨申報的,現在將‘省補’和‘市補’合二為一,統一稱為‘地方補助’?!暗胤窖a助”待省補和市補資金到位后,一次性發放給申請者。

個人買車享受補貼不超1輛,乘用車補貼直接發放給4S店

今年的補貼細則與往年相比,第二個變化在于新增“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每人享受購置補助的車輛不超過1輛”的規定。

按類型分,受補助的對象分為乘用車和客車。乘用車購買的主體是個人,客車購買的主體是企業、機關單位等。乘用車的補助,直接發放給4S店;而客車的補助對象,是購買客車的消費者。之所以有區別,是因為個人消費者在購買乘用車時,支付的是扣除國補和地方補貼剩余的部分;而客車消費者在購買時,需支付扣除國補的剩余部分。

關于印發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經信委,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財政局、經發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財政廳 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

揚州市財政局           揚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 11月15日

2017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

我市對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地方財政資金補助(以下簡稱“地補資金”)。為規范工作流程,及時兌付補助資金,強化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地補資金”包括省級財政對揚州市的專項補助和省以下財政〔含市級和縣(市、區、功能區)級兩級財政,下同〕安排的專項補助。

一、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2017年全市〔含所轄的縣(市、區、功能區),下同〕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省規定,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予補助。

(一)車輛購置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發布的且在有效期內)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領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

新能源汽車購置使用單位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應主要在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執行。

私人領域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且每人享受購置補助的車輛不超過1輛。

(二)充電設施建設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相關要求。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關于印發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含其為項目備案和運營而設立的分支機構)要求在本市范圍內建設并正常運營的充電樁達50個以上。

二、補助標準

(一)車輛購置

全市采用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標準。具體為:

1、新能源客車補助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助額的30%。

2、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助額的40%。

3、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助后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根據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等,待申報時具體確定。

三、資金承擔機制

(一)車輛購置

邗江區、廣陵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區私人領域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地補資金”中省以下財政專項補助均由市財政承擔。邗江區、廣陵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區的公共領域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車輛,“地補資金”中省以下財政專項補助由市財政承擔50%,消費者所在區財政承擔50%。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區的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車輛,“地補資金”中省以下財政專項補助均由所在縣(市、區)財政承擔。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我市補助標準計算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二)充電設施建設

邗江區、廣陵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區的充電設施建設“地補資金”中省以下財政專項補助均由市財政承擔。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區財政承擔本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地補資金” 中省以下財政專項補助。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補貼,從省級財政對揚州市的專項補助中按相應標準安排。

四、資金申報與撥付

(一)車輛購置

“地補資金”按照屬地原則分級申報。

公共領域消費者向所在地的財政、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私人領域購買者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私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地的財政、經信部門提出申請。

全年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各地將全年推廣車輛申報材料審核匯總,委托第三方機構審計,向市財政局、經信委提交本地區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1-1)、第三方審計報告、企業申報材料等。市相關部門不再另發申報通知。

待省級財政對揚州市的專項補助清算后,市財政連同省以下專項補助中市財政承擔部分一并撥付到各地,各地將“地補資金”(含本級配套部分)按補助標準及時撥付到位。

公共領域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地補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公共領域消費者;私人領域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地補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地補資金”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二)充電設施建設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補資金” 按年度撥付,具體時間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資金申報材料

(一)車輛購置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附件3);

2、企業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照片、車輛登記證、行駛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發布的且在有效期內)復印件;

5、車輛用途說明;車輛營運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其中,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還需提供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不低于2年)和滿足車輛停放的場地證明;

6、車輛正常使用相應證明(車輛行使里程數等),車輛納入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等;

7、由生產廠家蓋公章的車型技術參數(對照財政部《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各車型技術參數要求);

8、申報單位承諾函(附件4);

9、私人領域車輛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軍官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證復印件和社保繳納證明。

(二)充電設施建設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

2、企業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文件、項目驗收合格材料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及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復印件;

5、正常運營證明材料(所申報充電樁累計充電量等),充電設施納入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等;

6、申報單位承諾函(附件4)。

六、其他要求和規定

1、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非本市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的,需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7)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平臺,所申報充電設施相關數據實時上傳

至市級監測平臺,確保數據完整性和真實性。

2、享受本市“地補資金”的新能源汽車5年內不得轉讓(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享受本市“地補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新汽〔2015〕11號)執行。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本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主動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否則其車輛不予補助;嚴格按照江蘇省經信委《關于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蘇經信產業﹝2017﹞2號)要求,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建立健全企業監測平臺,提高售后服務能力,配合做好產品質量檢查工作;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要根據《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32960)標準,將所申報補助車輛的相關數據實時上傳至市級監測平臺,確保數據完整性和真實性。

七、資金管理和監督

1、各縣(市、區)、功能區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文件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助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把關。

2、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地經信、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補助標準核實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的,將追繳補助資金、取消補助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各地可在本實施細則基礎上制定補充規定,并及時配套相應的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市財政將根據各地落實本級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財政對揚州市的專項補助和應由市本級財政負擔的資金。

4、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負責解釋,國家和省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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