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哈發改價費〔2017〕364號),規定從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最高收費標準為0.54元/千瓦時,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最高限價內給予用戶優惠。
《通知》中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锻ㄖ芬?,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哈發改價費〔2017〕364號)
哈發改價費〔2017〕364號
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鑒于《關于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哈發改價費〔2016〕297號)文件一年試行期限已到,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黑價格〔2014〕31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最高收費標準為0.54元/千瓦時,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最高限價內給予用戶優惠。
三、電動汽車充電電價
電動汽車充電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規定執行。
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五、哈發改價費〔2016〕297號文件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哈爾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17日
來源:第一電動網